当前分类:人身损害
一起典型婚纱摄影纠纷
更新时间: 2010-11-8   来源:   点击数: 207

一起典型婚纱摄影纠纷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纱摄影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原告黄某、李某与被告某影楼之间的婚纱摄影定作合同,被告于十日内返还两原告预付款1500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婚纱照片眼睛大小不一要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通过预定单的形式向被告选定了价值360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含40张照片),拍摄时间为去年59日,并支付了订金1200元。双方商定变更套餐中的室内照服饰,原告为此补交了定金380元,并约定若拍摄时不能变更则将该款转为套餐余款。被告为原告拍摄100多张婚纱照以供其挑选,并收取了套餐余款2400元。原告在审查照片的电子版本时发现部分照片存在质量问题,比如照片中黄某的镜框挡住了一只眼睛,看起来象一只眼睛大一只眼睛小等。

原告在被告所拍摄的照片中除了选定40张照片作为套餐外还追加预选了14张底片,并另行支付定金460元。同日,被告又通知原告去审阅照片的版面设计,但原告认为设计中配色、配字有问题,要求重新设计。今年65日,被告再次致电原告审阅版面设计时,被原告拒绝。后原告以被告设计制作严重不符合要求、影响其在举行婚礼时使用已构成重大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3600元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1680元。

被告:原告缴纳1500元为没发生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履行合同并无违反约定,原告无权主张解约。被告是按照原告要求设计版面,且原告仅是对其中的三个版面不满意,被告也积极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重新设计,但原告却拒绝审查从而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另外,双方也没有约定定金,故无权适用定金罚则。

诉讼中,被告确认在原告缴纳的款项中尚有1500元为没有发生的费用。

法院: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婚纱摄影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定作人当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法院同时认为,婚纱摄影是相对特殊的承揽合同,拍摄及制作婚纱照是被告的合同义务,但原告作为被拍摄者,也应该同时履行相关义务,即在拍摄时按被告的要求予以配合及在排版制作时也必须对照片的挑选、版面的设计充分发表意见并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原告虽对被告拍摄的部分照片提出质量异议,但还是从拍摄的100多张照片中挑选了40张照片作为样片,并另外临时追加了14张。这说明:即便被告拍摄的照片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妨碍原告从中挑选出符合约定的照片,否则原告完全可选择拒绝挑选和重作,而不可能在合同确定的照片数量之外再行增加。故应视为被告在拍摄环节上不存在违约行为。在版面设计环节,原告对被告的初次设计表示了不满并要求重新设计,这是其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但由于婚纱照的版面设计属于带有审美性质的智力行为,要达到和谐统一,除了设计人的主观认识外,还需要定作人充分发表意见,这就要求原、被告方对更改设计的方式以及需要的时间作出合理程度的容忍。因此,在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重新设计之后,原告应该进行审查并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

从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在要求原告再次审查版面设计的效果,此时离两原告举行婚礼尚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完全可以满足原告在婚礼之前取得婚纱照的合同目的。而原告在被告同意按照其要求更改版面设计并实际作出更改之后拒绝审查,该行为表明原告怠于履行版面审查的合同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其主张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无权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还认为,鉴于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拍摄的照片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事实上也影响了二原告的情绪,加剧了其解除合同的心理,故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判令被告应返还尚未发生的部分费用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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